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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會94學年度第一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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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報訊)輔導會94學年度第一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,自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止在各縣市榮服處接受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輔導會表示,獎學金核發對象為:榮民支領一次退伍金,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、生補費、贍養金等,且榮民或配偶未任職公務機關(構)或任職上述單位附低、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工級或約聘、僱人員,並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清寒榮民及遺眷之在學子女。助學金核發對象為: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。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,不可同時申領。另具領「贍養金」之「就養榮民」,因可申辦後備司令部之子女教補費或輔導會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,宜請擇一辦理;如需申請輔導會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時,請附「後備司令部」出具之未領子女教補費證明,方可申辦。 獎、助學金申請條件為: 一、獎學金:就讀國內公立(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、警察大學、警察專科學校暨軍事院校生)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、高職、公立國中(以上含夜間部)、公立國小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,操行乙等(70分)以上。 二、助學金:就讀國內公立(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、警察大學、警察專科學校暨軍事院校生)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、高職、公立國中(以上含夜間部)、公立國小在學者。 獎、助學金核發金額為:大專四、五○○元,高中二、五○○元,國中、小五○○元。 獎、助學金申請規定為: 一、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,無職業(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者),年滿卅歲前(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)。 二、榮民子女就讀在職進修班、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公費生、空中學校、補習學校、暑、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。 三、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、輟學無成績單,延長修業年限,重(補)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。 四、榮民子女附繳之學生證、成績單如經查證係偽造,除追回已發之款項,並註銷申請權利。 凡合於申請及核發對象要件之榮民子女,檢具榮民證、印章、學生證(已蓋註冊章)、成績單等證件向榮服處申請。(點閱次數:1039)